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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  檢察官對於法院為觀察、勒戒與否之裁定不服者,得依「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提起抗告,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  檢察官對於法院為觀察、勒戒與否之裁定不服者,得依「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提起抗告,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