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5
五  機械修理廠應設專庫儲藏獲案槍枝刀械,並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
5
五  機械修理廠應設專庫儲藏獲案槍枝刀械,並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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