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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3
三、檢察長應依下列規定,指定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
    案小組,其指定應以書面為之:
 (一) 分案時,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主辦檢察官,負責主辦該
      案件,其餘為協辦檢察官,協助辦理該案件。
 (二) 偵辦中之案件,以原承辦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其餘為協辦檢察官
      。如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主辦時,應依案件移轉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3
三  檢察長應依下列規定,指定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
    案小組,其指定應以書面為之:
 (一) 分案時,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主辦檢察官,負責主辦該
      案件,其餘為協辦檢察官,協助辦理該案件。
 (二) 偵辦中之案件,以原承辦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其餘為協辦檢察官
      。如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主辦時,應依案件移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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