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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2
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
    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
(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
(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
(五)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案件。
(六)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七)其他繁難案件。
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2
二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
    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一)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
 (二) 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
 (三)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
 (四)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
 (五)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規定之案件
 (六) 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七) 其他繁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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