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 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
七 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 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