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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七、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
    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
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7
七  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
    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