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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檢察官偵辦貪污案件就涉及專業部分,應徵詢相關專家及主管機關
      就爭議部分問題之意見,俾便判斷屬行政疏失或違法行為之參考。
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18
十八  檢察官偵辦貪污案件就涉及專業部分,應徵詢相關專家及主管機關
      就爭議部分問題之意見,俾便判斷屬行政疏失或違法行為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