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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6
六  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之期日,檢察官得應邀到場列席。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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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之期日,檢察官得應邀到場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