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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5
五  賠償義務機關所送卷證資料不完足者,承辦檢察官應簽准以檢察署名
    義,函請原機關補送,不得逕行表示意見。必要時得前往該機關查閱
    ,或以電話聯繫補送並填載於公務電話紀錄表。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5
五  賠償義務機關所送卷證資料不完足者,承辦檢察官應簽准以檢察署名
    義,函請原機關補送,不得逕行表示意見。必要時得前往該機關查閱
    ,或以電話聯繫補送並填載於公務電話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