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9 條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
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9 條
(被害人身份之保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
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