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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8 條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
、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
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8 條
(被害人之補助措施)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
、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
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