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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7 條
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
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
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7 條
(被害人相關證物之採集)
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
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
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