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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6 條
前條訊問,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
,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尤應體
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6 條
(訊問之態度)
前條訊問,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
,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尤應體
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