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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5 條
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
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
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如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
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檢察官認對案情或證據之
認定無必要者,應禁止之。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被害人隔離訊問原則)
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
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
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如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
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檢察官認對案情或證據之
認定無必要者,應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