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3 條
前條性侵害防治專股之檢察官,應接受法務部指定辦理之有關性侵害防治
訓練或講習。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專職訓練)
前條性侵害防治專股之檢察官,應接受法務部指定辦理之有關性侵害防治
訓練或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