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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2 條
各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
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已
婚檢察官協助之。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專股辦理)
各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
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已
婚檢察官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