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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1 條
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11 條
(通知無庸記載案由)
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