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6六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
決議:
(一) 移送或聲請評鑑者非屬檢察官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機關
、律師公會或第二項之檢察官。
(二) 受移送評鑑者非屬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二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
(三) 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
鑑事項。
(四) 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五) 移送或聲請評鑑時,關於品德操守事項,已逾五年;違反辦案程序
事項,已逾二年者。
(六) 移送評鑑單位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者。
(七) 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法
務部人事審議程序。
(八) 受評鑑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