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4:3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7
七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 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7
七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 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