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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3
三  被告經檢察官命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
    當之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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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告經檢察官命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
    當之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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