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電信機關 (構) 人員協助執行電信監察工作,僅得於技術上從旁協助 ,不得參與監察工作,並以執行通知單所載事項,在技術上屬於可行 或有相關者為限,不得踰越其範圍或應執行人員之要求而作更改。
電信機關 (構) 人員協助執行電信監察工作,僅得於技術上從旁協助,不 得參與監察工作,並以執行通知單所載事項,在技術上屬於可行或有相關 者為限,不得踰越其範圍或應執行人員之要求而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