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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7
七  聲請電信監察工作,以將監察對象之電話用已裝設之專線接至受理執
    行單位為原則,如專線不敷使用或無法於受理執行單位實施者,得進
    入機房執行。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7
  聲請電信監察工作,以將監察對象之電話用已裝設之專線接至受理執行單
  位為原則,如專線不敷使用或無法於受理執行單位實施者,得進入機房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