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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23
二十三  軍事審判機關實施通訊監察,得準用本作業執行要點規定。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23
  軍事審判機關實施通訊監察,得準用本作業執行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