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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20
二十  聲請機關及受理執行單位對於通訊監察工作之過程及所獲得之內容
      或資料,均不得於新聞媒體中報導或洩漏,違者依法處理。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20
  聲請機關及受理執行單位對於通訊監察工作之過程及所獲得之內容或資料
  ,均不得於新聞媒體中報導或洩漏,違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