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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2
二  法務部調查局為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工作 (以下簡稱監察工作) 之統
    籌辦理單位,設「通訊監察作業組」,其所屬之外勤調查處、站,設
    「地區通訊監察作業組」受理聲請及執行監察工作 (以下簡稱受理執
    行單位) 。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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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調查局為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工作 (以下簡稱監察工作) 之統籌辦
  理單位,設「通訊監察作業組」,其所屬之外勤調查處、站,設「地區通
  訊監察作業組」受理聲請及執行監察工作 (以下簡稱受理執行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