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電信及郵政機關 (構) 人員對於監察工作之案情及有關作業過程等 ,均負有保密之責任,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監察他人 秘密通訊或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無故洩漏或 交付者,依法處理。
電信及郵政機關 (構) 人員對於監察工作之案情及有關作業過程等,均負 有保密之責任,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監察他人秘密通訊或因 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無故洩漏或交付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