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如期間屆滿 未另向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即予停止。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如期間屆滿未另向 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即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