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8
十八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如期間屆滿
      未另向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即予停止。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18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如期間屆滿未另向
  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即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