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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5
十五  被監察之郵件應依監察書所記載內容處理,處理時間以當班或二小
      時內放行為原則。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15
  被監察之郵件應依監察書所記載內容處理,處理時間以當班或二小時內放
  行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