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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4
十四  執行郵件監察應持執行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四) 及監察書,交由當
      地郵局局長指定之工作人員,會同檢出被監察對象之郵件。並將郵
      件種類、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原寄局名、交寄日期等資料登
      入清單 (格式如附件五,一式三份) 後簽收,一份交執行人員,二
      份由郵政機關 (構) 留存。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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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郵件監察應持執行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四) 及監察書,交由當地郵局
  局長指定之工作人員,會同檢出被監察對象之郵件。並將郵件種類、號碼
  、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原寄局名、交寄日期等資料登入清單 (格式如附件
  五,一式三份) 後簽收,一份交執行人員,二份由郵政機關 (構) 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