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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3
十三  執行電信監察人員進入機房後,應遵守電信機關 (構) 機房管理規
      定,不得攜帶武器械彈或危險物品,並不得使用食物、菸酒或有喧
      嘩或妨礙防塵、防污之行為,如有違反,通知服務單位議處。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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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電信監察人員進入機房後,應遵守電信機關 (構) 機房管理規定,不
  得攜帶武器械彈或危險物品,並不得使用食物、菸酒或有喧嘩或妨礙防塵
  、防污之行為,如有違反,通知服務單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