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6
六、案件內有扣押物,依法應予發還者,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6
六 案件內有扣押物,依法應予發還者,得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 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