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5
五、被告經判處罰金者,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5
五  被告經判處罰金者,得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