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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
    例,包括依法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其所稱應執行之刑,限於
    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所定之應執行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