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上訴、抗告或聲請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於製作上訴書、抗告書 、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聲請後報結之: (一)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檢察署者,於收受法院付保護管束 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 (二)「請上」、「請再」、「請非」案件,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 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理由者,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 (三)「獄賠議」案件,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
二十六、上訴、抗告或聲請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於製作上訴書、抗告書 、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聲請後報結之: (一)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法院檢察署者,於收受法院付保護 管束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 (二)「請上」、「請再」、「請非」案件,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 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理由者,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 (三)「獄賠議」案件,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
十三 (上訴、抗告及其他聲請案件之報結) 上訴、抗告或聲請案件,除 下列情形外,於製作上訴書、抗告書、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 聲請後報結之。 (一) 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法院檢察署者,於收受法院付保護 管束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 (二) 「請上」、「請再」、「請非」案件,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 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理由者,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 (三) 「獄賠議」案件,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
十三 (上訴、抗告及其他聲請案件之報結) 上訴、抗告或聲請案件,除 左列情形外,於製作上訴書、抗告書、聲請書後報結之。 (一) 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法院檢察署者,於收受法院付保護 管束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 (二) 「請上」、「請再」、「請非」案件,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 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理由者,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 (三) 「獄賠議」案件,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