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同一案件,已分偵字樣,復據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 者。 (二)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八 (不得另立卷宗案件) 左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 同一案件,已分偵字樣,復據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者。 (二) 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