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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3: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
二、檢察機關於收案後,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卷宗號數,應按年
    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分別編號。
    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2
二、檢察機關於收案後,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卷宗號數,應按年
    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分別編號。
    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2
  二   (卷宗號數) 檢察機關於收案後,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
      卷宗號數,應按年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分別編號。
      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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