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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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6
六、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 密。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6
六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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