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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6 條
評鑑事件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檢察署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之。
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評鑑事件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檢察署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