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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3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議書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評鑑者。
二、受評鑑人。
三、評鑑結果。
四、事實、證據及理由。
五、處理建議。
六、決議日期。
七、評鑑委員會名稱、委員姓名。
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議書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評鑑者。
二、受評鑑人。
三、評鑑結果。
四、事實、證據及理由。
五、處理建議。
六、決議日期。
七、評鑑委員會名稱、委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