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委員會就評鑑事件,應分別為下列決議: 一、有第五條規定情形者,送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並得 建議懲處內容。 二、無第五條規定情形者,免議,並得主動發布新聞予以澄清。但有其他 違法失職情形者,得為函請各該檢察署依法處理之建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