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 個月。 前項期間,自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之日起算。但評鑑事件牽涉受評鑑 人所承辦尚未終結之個案時,自該檢察官案件終結之日起算。
評鑑事件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機關之人事或指定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