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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4
四   (懇切) 
    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4
四   (懇切) 
    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4
四  檢察官受理案件後,應迅速著手偵查,不得無故遲延,並應保持良好
    問案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