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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3
三   (認真)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
    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事用法允妥
    ,以昭折服。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3
三   (認真)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
    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事用法允妥
    ,以昭折服。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3
三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
    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仔細調查,並於書類中敘明,
    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