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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18
十八   (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
      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8
十八   (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
      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