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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守則 18
十八 (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 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8
十八 (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 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