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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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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官守則 12
十二 (廉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 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2
十二 (廉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 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5
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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