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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
九、依前點合併計算之羈押期間將屆滿未經起訴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應注意於期間未滿前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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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依前項合併計算之羈押期間將屆滿未經起訴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應注意於期間未滿前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