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被告在軍事審判機關之羈押期間,應合併算入檢察官之羈押期間,不 得更新計算。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10
十 被告在軍事審判機關之羈押期間,應合併算入檢察官之羈押期間,不 得更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