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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被告在軍事審判機關之羈押期間,應合併算入檢察官之羈押期間,不
    得更新計算。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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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被告在軍事審判機關之羈押期間,應合併算入檢察官之羈押期間,不
    得更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