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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前點第一款所稱偵查中案件,係指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第一項之非現役
    軍人及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尚未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處
    分不起訴,及已處分不起訴尚在再議期間或聲請再議中者而言。第四
    款所稱執行案件,係指是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
    件,於解嚴之日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而言。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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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項第一款所稱偵查中案件,係指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第一項之非現役
    軍人及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尚未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處
    分不起訴,及已處分不起訴尚在再議期間或聲請再議中者而言。第四
    款所稱執行案件,係指是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
    件,於解嚴之日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