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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檢察機關對於軍事審判機關於解嚴之日移送司法機關刑事案件之處理
    方法如下:
(一)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
(四)執行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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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機關對於軍事審判機關於解嚴之日移送司法機關刑事案件之處理
    方法如左:
 (一) 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 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 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
 (四) 執行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