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 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檢察官依前項規定聲請再審者, 應向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有管轄權之同審級法院為之。
十五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 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檢察官依前項規定聲請再審者, 應向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有管轄權之同審級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