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
    嫌疑人時,應令其就犯罪始末連續陳述,不宜於訊(詢)問內容告知
    所涉犯罪事實,令其答稱有或無、是或不是、對或不對,或僅訊(詢
    )問對於移送事實有何意見。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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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 (詢) 問被告、犯
      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時,應令其就犯罪始末連續陳述,不宜於訊 (詢
      ) 問內容告知所涉犯罪事實,令其答稱有或無、是或不是、對或不
      對,或僅訊 (詢) 問對於移送事實有何意見。對於到案之受刑人,
      亦應令其陳述所涉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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